主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信用证等。对于这部分单证,如果在其他业务环节已向海关提交或者不属于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譬如,删去《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的“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有关单证在公用物品申报进境时已向海关提交);删去《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时提交的“信用证”。
经过本次清理,取消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单证材料92种,保留单证材料40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